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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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具体实施部门的不同:
清华同方的具体实施单位为股票认股权管理委员会,而清华紫光为薪筹委员会。
清华同方的股票认股权管理委员会是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会聘任成立。成员由公司内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公司认股权计划的日常工作。
清华同方的薪筹委员会由非公司职工的独立人士组成,并是具有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各方面资格的专家。主要对认股权计划提供独立意见报告。
清华紫光的薪筹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决定,并由公司的董事组成,主要职责是公司认股权计划的日常工作和确定经营层的奖励数量、考核办法。
评述:如何确定公司经营层认股权数目应该由外部的独立人士决定或者审核。而清华紫光的薪筹委员会由公司的董事组成,并对自己及公司其他经营者的持股数目进行制定,不符合公正、公平的原则。最佳的方案是公司聘请咨询公司作为其财务顾问,制定整个的方案的实施和监督。
二、 行权价格的不同:
清华同方将行权价格定为公司获准股票认股权计划的前30个交易日加上获准后至第一次授予期间交易日的平均价格。而授予日期为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之后第十个工作日之后的一个月内,因此行权价格是40-70天的平均价格。
清华紫光的行权价格分两种情况:如果实行增发新股的方式,实施价格为授出日前6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的105%;如果通过大股东转售方式实施认股权,价格为授出日前60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
评述:清华同方的行权价格浮动的余地比较大,对于经营层而言比较容易控制行权价格,为确定合理的行权价格奠定了基础。而清华紫光因股权的来由不同制定了不同的价格,并且采用了溢价的方式,对经营层并不利。
三、 科技成果资本化问题
清华同方的方案中提到科技成果资本化的问题,但对授予的股票认股权是否需要成果享有人在行权时出资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清华紫光的方案中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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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品牌网 作者[记者]: 日期:2006-05-31 出自:国际广告人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