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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囊和默克公司“康可”产品属于类似产品,则默克公司使用“康可”商标的行为就毫无疑问地侵犯了康可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属于侵权行为。通过本案可以看到,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在维权和公共关系方面的力量并不平等,这从默克公司设有单独的政府事务部就可见一斑。如果将本案的诉讼主体倒过来,即康可公司侵权,而默克公司维权的话,估计工商行政部门就不会采取行政不作为的做法,这也可见中国企业维权的艰辛。
“然而本案的判决是一个个案,不能因为个案的判决而对公众产生误导。”他说,中国中小企业傍名牌、缺乏创造力的确是不争的事实。他表示,1989年康可公司注册康可商标时,还是我国刚刚进入改革开放的时期,康可公司可能不知道国际知名的默克公司在使用相同的“康可”商标,因而注册成功。但是我国的中小企业大都有傍名牌的心理,即将国外的驰名商标翻译成中文进行注册,而缺乏创造力。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将国外驰名商标翻译成中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恶意注册。通过这一案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也提醒我国企业在商标注册上要有自己的独创性,通过“傍名牌”的方式注册商标是不足取的,反观SONY商标,其即强调商标标识易于被大众广泛接受,也强调不与任何名牌相似,这一点值得中国企业学习和借鉴。
(brand.iad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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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品牌网 作者[记者]:何勇 日期:2006-12-11 出自:国际广告人 编辑:chengshilf 论坛投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