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
相关文章:
中国蚂蚁 |
德国象 |
商标 |
|
两者第一次真正交锋是在2004年,默克公司直接向康可公司发来一份类似收购“康可”商标的传真函,默克公司表示,愿以50元的价格购买“康可”商标,后来还派代表前来谈判。“这种收购明显带有侮辱性质。”俞愈说,“现在注册一个商标所需要的程序性费用都要数千元,而‘康可’又是一个使用了十几年的老牌子。”
掌握了大量默克公司侵犯“康可”商标权的证据之后,康可公司便开始向各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期间,石家庄工商部门经过调查,封存了在该市销售的默克公司的康可药品。然而,在杭州的投诉却没见工商部门有所行动,也没得到其任何书面答复。感到委屈的俞愈在2005年3月1日再向杭州市工商局投诉,然而杭州市工商局并未按其要求的那样“立即停止被投诉人在药品富马酸比索洛尔片上使用中文‘康可’商标”。2005年8月29日,康可公司将“不作为”的杭州市工商局告上法院。后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作出判决,责令杭州市工商局两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然而在当年12月22日,杭州工商局作出的答复竟是“无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无法认定’什么意思?一是说明对方没有侵权;二是可以说明职能部门没有认定能力,如果职能部门都无法认定,只能说明你不作为。”俞愈说。今年3月28日,康可公司第二次将杭州市工商局告上法庭。经审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于今年4月4日再次作出裁定,“杭州市工商局的行政行为因未对康可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
对此裁定,康可公司不服,又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认为杭州市工商局的行为将使合法商标权无法得到行政机关的保护,放纵了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今年6月14日,杭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上诉人绍兴康可胶囊有限公司作为商标持有人,有权对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投诉。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不当。”
杭州中院认为康可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裁定由江干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今年11月11日,杭州市江干区法院再次判决杭州市工商局败诉。
(brand.iader.com)
讨论"中国蚂蚁战德国象 都是商标不独创惹的祸"或分享相关话题,请到讨论区发布
- 国际品牌网 作者[记者]:何勇 日期:2006-12-11 出自:国际广告人 编辑:chengshilf 论坛投稿
